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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关于学院办公设备及用品暂行管理办法


 

办公设备是学院完成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学院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学、合理地管好各种各类的办公设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使学院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各办公室、教研室的家具、用具,根据学院的条件及各部门的基本工作的需要,适当配备。

二、行政管理人员按工作需要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及其它用品。教研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桌椅、文件柜及其它用品。

三、各类办公设备及用品,由院办公室行政秘书统一登记造册,并由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或使用者个人签收保管。

四、购置各类办公设备及用品,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五、任何办公设备及用品非经允许,不得随意拆散、挪动改作它用。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凡配备或借用的公物,应注意爱护和保管,如有损失视其原因和新旧程度折旧赔偿。属于正常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写维修申请单,经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安排修复或更换。

七、人员调动时,须将所用公物交回,不得私自转让或借出,更不准归为己有。

八、每年12月份,院行政秘书负责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平时注意巡视检查,监督公物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院长并处理。

 

 

 

 

公共管理学院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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