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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校内非教学岗位转教学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岗位设置与聘任过程中人员流动的有序性和常态化,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校内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在职的非工勤人员,符合校内人才流动条件者,均可申请调整现岗位。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专职教师,可以提出担任学院专职教师的申请:

1、年龄要求原则上在45岁及以下,同时符合《重庆工商大学校内人才流动管理办法》规定;

2、具有教师资格证,近3年承担过学院专业课程教学,教学时数每年不低于100课时,且每年教评为“良”及以上;

3、近三年内到达以下教学成果条件之一:

(1)发表过两篇及以上教改论文;

(2)主持过校级教改项目一项及以上;

(3)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一项及以上(排名前三);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研究方向明确且与学院学科方向一致,按学校及学院科研分计算,三年内平均每年科研数量积分在10分及以上;

5、原则上,近三年科研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C刊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主持过省部级项目一项及以上;

(3)参加过国家级项目一项及以上(排名在前3);

(4)横向课题到账经费30万元及以上,平均每年10万元及以上。

6、提出担任学院专职教师的申请人员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经过试讲或说课考核, 2/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四条    辅导员申请转岗的须符合《重庆工商大学校内人才流动管理办法》。

第五条    转岗申请流程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

第六条    为保持教学工作的完整性,转入或转出专职教师岗位,在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左右办理。其他岗位的调整,可根据需要调整。

第七条  岗位调整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三年之内不得再提出岗位调整申请。

第八条  所有学院内岗位变动申请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6月2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共管理学院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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