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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主要职责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机构,对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建设等方面进行研究和业务指导,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和对教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方案由学院办公会讨论、决策。

第二条  工作任务

1、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学院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3、指导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促进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4、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5、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6、审议推荐校级、市级“质量工程”项目以及优秀教学成果奖。

7、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议事规则

1、委员会成员2/3及其以上到会即可议事。

2、议事采取参会人员会议集中讨论。

3、参会人员就议事事项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4、参会人员就议事事项有重大分歧,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参会人员一人一票。

5、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该事项;参会人员过半数反对即为该事项不能够通过;同意和反对都未过半数即为未形成决议,需重新讨论。

第四条  人员构成、任期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原则上任期三年。

 

公共管理学院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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