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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也是学院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内容,必要时也可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学院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支持配合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的内容

第五条  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问题。

(三)研究确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考评材料。

(四)根据学院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研究年度进人计划,研究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教职工的调入与调出、评优与处分,教职工攻读学位、学习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派。

(五)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

(六)根据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和推荐干部人事的相关工作。

(七)讨论研究学院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大宗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教学、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调配;研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每年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八)研究决定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毕业生就业等问题。

(九)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通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书记、院长会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并根据议题内容,事先与分管副职沟通,征求意见。书记、院长未沟通或意见不一致时,不得提请会议讨论。凡提请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和研究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应在会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可行性方案和论证材料。未经调研论证或未形成可选方案的,不得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原则上应提前告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党务工作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方能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以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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